张力性气胸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黑龙江69岁男子为泄愤捅伤妻子后弃置家中
TUhjnbcbe - 2023/1/13 21:19:00

来源:潇湘晨报

黑龙江69岁男子邹某某与妻子有感情矛盾,为了泄愤,他殴打、捅伤、捆绑66岁妻子,还将受伤的妻子独自弃置家中。不仅如此,他还怀疑他人挑拨夫妻关系,将对方砸伤。事后,邹某某主动投案。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方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显示,被告人邹某某,男,年生,高中文化,某工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及长期以来的感情矛盾,与妻子被害人杨某某(女,66岁)发生争执。

邹某某为泄愤,用木质按摩棒打了杨某某头部两下,又用围脖将杨某某嘴部绑住,用水果刀捅杨某某左胸部四刀,划杨某某脸部、腿部及大腿根部数刀,之后用线衣将杨某某双手捆住,将杨某某翻至俯卧状态,又用水果刀扎杨某某左上侧背部两刀。

之后,邹某某因怀疑田某某挑拨其与杨某某的夫妻关系,将田某某及其丈夫张某甲夫妻骗至家中,用斧子砸伤田某某头部,又用木质按摩棒打了张某甲头部。

张某甲、田某某夫妻离开邹某某家后,邹某某在未将杨某某受伤流血情况告知他人的情况下,将杨某某独自弃置家中。

经鉴定:杨某某“左侧开放性胸部损伤,左侧血气胸,左侧第4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周身多处皮肤裂伤,面部裂伤,头皮血肿,头皮挫伤”诊断成立,为外力所致,杨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田某某目前的损伤属轻微伤。

经司法鉴定:案发时,邹某某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邹某某于年1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应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检察院认为,邹某某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邹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1
查看完整版本: 黑龙江69岁男子为泄愤捅伤妻子后弃置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