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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26 1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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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不仅夺走了一个鲜活的生命,也摧毁了一个幸福的家庭,为了抚平受害家庭的伤痛,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洋县法院速裁庭快速调解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圆满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让受害方当场拿到了赔偿款,真真切切为民办实事,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年7月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赵某驾驶的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前部碰撞,致使赵受伤,发生事故后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因重型颅医院住院治疗天,出院后赵某仍生活无法自理,年4月24日赵某因伤情医院,并于年5月3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系交通事故外力致颅脑损伤、胸肋骨骨折、肺挫伤、血气胸复合性损伤继发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后赵某家属因与王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受伤及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余万元。

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中,因王某驾驶的车辆仅购买了交强险,除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的赔偿款外,剩余赔偿款数目仍比较大,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分别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一点一点缩小双方的差距,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赵某家属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除保险公司在交强赔偿限额内赔偿赵某家属经济损失元外,王某再一次性赔偿赵某家属元,前期在赵某受伤住院期间,王某已经支付了元医疗费,在案件调解当天,王某又一次性当场履行了元,剩余元双方约定于次年的6月底前支付。至此,案件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感谢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案件得到高效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原标题:《交通事故高效调解,当场履行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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