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路公交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操作不当酿车祸
公交撞向站台一伤者获赔30余万
两年前,沈阳市路公交车撞向站台,事故造成一死九伤。其中一位伤者王某将路公交车所属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0余万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给付王某残疾赔偿金.8元。
司机疲劳驾驶导致事故
两年前,一起路公交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让人记忆犹新。事故中一位王姓伤者将路公交车所属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法院查明,年7月2日13时15分许,乔某驾驶路公交车沿青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公交车儿童活动中心站时,因困倦疲劳驾驶导致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王某受伤后于年7月2日被送往中国医院,经诊断为脾破裂、低血容量性休克、腹腔积液、腹膜后血肿、液气胸、肋骨骨折、复合性外伤、肾静脉血栓形成。
此次事故共造成一死九伤的后果。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赔付原告30余万元
法院查明,肇事机动车登记在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乔某为该公司雇佣司机,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身体受伤的后果,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及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付。
最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65元、护理费.69元、误工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复印费元、辅助器具费.9元、鉴定费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辽沈晚报记者崔晋涛
来源:北国网
作者/来源:二三里资讯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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