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讯1月12日,记者从湖南应急管理厅获悉,湘潭7·2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据悉,事故发生在年7月24日15时左右,地点位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件事业部焊装二车间内。
事故发生单位:1.湘潭恒达立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绍仁。2.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君。
年4月1日,恒达立公司中标湘电股份钢构件焊后处理工序外委项目,并签定《承揽合同》。
年4月,恒达立公司因为员工辞职造成起重机司机人手不够,分管生产与安全的副总经理丁某某在未与湘电股份沟通协调的情况下,私下与湘电股份焊装二车间起重机班班长杨琳就外委工件的吊运达成口头协议。
年6月,恒达立公司辞退了聘用的起重指挥作业人员后,开始出现需要转运的产品无人吊挂问题,年7月7日,恒达立向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提交《关于结构件事业部后处理工序的阶段报告》中就提到没有找到合适的司索工和起重机司机,希望结构件事业部进行统一管理,他们愿意支付费用,但直至7·24事故发生,结构件事业部一直没有作出回应。期间,丁某某私下找到焊装二车间大冷作班班长贺钢,请他们帮忙吊挂,并承诺从8月份起,将按月支付报酬。
经查,事故发生在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焊装二车间原预处理厂房西南角。年7月24日下午,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大冷作班班长贺钢安排班组人员申雄伟、何大庆吊运工件,申雄伟负责挂钩、何大庆协助,申雄伟将2台异步机机座叠加挂在起重机索具挂钩上,然后指挥起重机司机何青萍将2台机座吊起。当机座吊运到停靠在原预处理厂房西南角的电动平板车上方时,恒达立公司分管生产与安全的副总经理丁某某上前拖扯机座,进行位置调整,并指挥何青萍下降吊运的机座,同时叫路过的恒达立公司油漆工石科锋帮忙拖扯。15时23分,被吊运的2台异步机机座在下落到平板车的瞬间发生倾翻,石科锋侥幸躲开,丁某某躲闪不及,被上面的机座砸到胸口倒地,下面的机座压到双脚。
事故发生后,申雄伟立即指挥吊车将压在丁某某双脚上的机座移开,石科锋等人在查探了丁某某伤势后,随即拔打了急救电话。急救车辆将丁某某送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侧胸腹部外伤、多发骨折、肺挫伤、血气胸等,17时31分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
1.违章指挥。一是丁某某无证指挥机座吊运。二是丁扣指挥吊运的过程中没有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三是丁某某违章向外拖扯吊物,同时在工件下落的过程中没有观察上下机座重心是否平稳,导致工件在下落的过程中发生倾翻。
2.违章操作。一是作业人员申雄伟、何大庆未按照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技术的相关要求,将2台没有进行捆绑的机座叠加在一起进行吊运,导致上方机座在吊运过程中发生重心偏移。二是起重机司机何青萍操作中未执行起重作业中关于工件坚固不牢不平衡而可能滑动不吊、多人指挥信号不明不吊等有关规定,导致吊运的工件发生倾翻。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恒达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三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2.湘电股份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申雄伟,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焊装二车间起重指挥作业人员,恒达立公司临时雇佣作业人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何青萍,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焊装二车间起重机司机,恒达立公司临时雇佣作业人员。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
1.恒达立公司,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处罚。
2.邱绍仁,恒达立公司董事长。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3.唐振湘,恒达立公司兼职安全员。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恒达立公司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石科锋,恒达利公司油漆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建议由恒达立公司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陈钊,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湘电股份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龚亚锋,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安全主管。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湘电股份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何异郴,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生产供销部设备主管,对本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建议由湘电股份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8.杨琳,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焊装二车间起重机班班长,恒达立公司临时雇佣作业人员。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原用人单位湘电股份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9.贺钢,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焊装二车间大冷作班班长,恒达立公司临时雇佣作业人员。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原用人单位湘电股份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0.何大庆,湘电股份结构件事业部焊装二车间大冷作工,恒达立公司临时雇佣作业人员。对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原用人单位湘电股份依据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中国基建报》王湘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