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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2 2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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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坪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宋某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某保险公司以感染艾滋病毒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属于免责事项为由不愿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第三人陈某为其车辆向被告投保驾乘无忧意外险经济款(A),保险期间为年1月11日至年1月10日。年4月21日,第三人陈某驾驶车辆(载原告)在G05京昆高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宋某受伤。经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四大队认定,第三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宋某先后前医院、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枢椎齿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血气胸、HIV阳性。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定原告宋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宋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保单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身故、伤残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纠纷,原告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通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精神和行为障碍......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二)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华坪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陈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车上人员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从而降低其自身责任风险。本案原告宋某所受的损害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原告宋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将患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排除于保险责任之外,加重了第三人陈某作为投保人的责任,同时排除了原告宋某作为被保险人应该平等享有的保险权益。被告保险公司据以抗辩的《通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作为免责事由订立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保险公司免责主张不能成立。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宋某保险理赔款11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供稿:李云南

原标题:《“艾滋病免责”驾乘保险条款被法院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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