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密山,69岁男子邹永,因琐事与妻子杨丽发生冲突,为泄愤殴打、捅伤、捆绑66岁妻子,用水果刀连扎其胸部、大腿、背部数刀,之后将妻子独自弃置家中,此外他还怀疑别人挑唆夫妻关系,故意砸伤对方,事后主动投案,因涉嫌犯罪被检方起诉。
邹永(男,年生)高中毕业后进入某工厂打工,退休后住在黑龙江省密山市,与妻子杨丽长期感情不和,并时常发生口角。
年12月12日22时许,邹永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和长期以来的感情矛盾,与妻子杨丽(女,66岁)再次发生争执,并继而发展到相互推搡。
邹永一怒之下,暴脾气开始发作,先是使用家中的木质按摩棒猛敲杨丽头部两下,而后又用围脖将杨丽嘴部绑住,用水果刀连捅其左胸四刀,而后连划杨丽脸部、腿部数刀。
这样他还不解气,又使用毛线衣捆住杨丽双手,将她翻身至面部朝下状态,而后用水果刀,对准杨丽左上侧背部扎了两刀。
做完这些后,邹永怀疑是田娟挑拨他与杨丽的夫妻关系,又把田娟和她的丈夫张甲骗到家中,用斧子砸伤田娟头部,又用木质按摩棒敲打张甲头部。
张甲、田娟夫妻逃离后,邹永将杨丽独自丢在家中,没有把她受伤流血的情况告诉任何人,直到12月1日,他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杨丽经送医救治保住性命,经鉴定:左侧开放性胸部损伤,左侧血气胸,左侧第4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周身多处皮肤裂伤,面部裂伤,头皮血肿,头皮挫伤!损伤均为外力所致,属于轻伤一级;田娟损伤为轻微伤,张甲未达轻微伤。
同时多名证人反映,邹永脑子不大好用,经司法鉴定:案发时,邹永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首先,邹永连续对妻子殴打、捆绑、捅刺,捅刺部位为左侧胸部和背部,正常人皆知此处为心脏所在,是人体要害部位。
邹永明知如此,仍然连捅妻子数刀,并放任其流血不管,主观上对于妻子死伤后果持放任状态,客观上其行为已足以致人死亡,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近日,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邹永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邹勇有哪些量刑情节?
(1)邹永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邹永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邹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邹永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2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邹永同时具有未遂、精神病、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未遂、自首、认罪认罚最多可分别减刑50%、40%、10%,因此最终邹永很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邹永故意杀害田娟夫妇,虽无法构成犯罪,但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理。
该法第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5-10日拘留和-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殴打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元罚款。
据此,对邹永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元罚款,但因为其已经构成犯罪,拘留可以不予执行。
同时邹永伤害他人,属于民事上的侵权行为,需要赔偿田娟夫妇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于妻子杨丽的伤害,邹永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邹永与杨丽没有离婚,因为夫妻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赔偿意义不大,若是因此事离婚,在财产分割完毕后,邹永需要用自身财产赔偿杨丽。
一日夫妻百日恩,邹永对妻子尚且能下如此狠手,虽说是精神病人,但可见其具有一定暴力倾向,不仅需要服刑,而且需要对其精神病进行强制医疗,防止造成不可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