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性气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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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做针灸时被银针刺穿肺部后造成气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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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4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做针灸时被银针刺穿肺部后致胸闷胀痛。年4月9日,原告因右背痛3天到被告处就诊。年4月10日,被告的《门诊工作日志》上载明:主要症状及体征:x医院胸片气胸,气胸原因待查,抽气、抗感染,11号下午转x医院。

年4月11日,原告入住x医院,住院22天后于年5月3日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原告4月11日-4月24日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4月25日-5月3日为二级护理。出院诊断为:“右侧液气胸”。出院医嘱和建议为:“医院进一步治疗”。

年5月3日,原告入住x医院,住院13天后于年5月15日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原告的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入、出院诊断均为“右侧液气胸”。出院医嘱为:“1、多做深呼吸加强肺功能锻炼,我科门诊复查;2、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此次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42元,由原告垫付。年8月4日,原告再次入住x医院,住院6天后于年8月10日好转出院。

住院期间,原告的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入院诊断为:“1、慢性阻塞性肺病?2、双肺细菌性肺炎。”出院诊断为:“1、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急性加重期;2、双肺细菌性肺炎。”出院医嘱为:“1、多做深呼吸加强肺功能锻炼,我科门诊复查;2、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此次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99元,由原告垫付。

二、医方观点

原告于年4月9日到诊所就诊是事实,但被告没有对原告健康造成损害。被告对重新鉴定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原告因此事多次纠缠被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理,原告对被告造成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被告保留追诉的权利。原告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已经垫付x县x医院、x医院的治疗费、成都x医院的检查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还借支了原告的治疗费,都应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鉴定意见

x诊所的针灸诊疗行为与任某某的气胸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96℅-℅;被鉴定人任某某右侧气胸、液气胸致呼吸困难评定为十级伤残。

四、庭审意见

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过错行为存在法律上因果联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认为,x诊所在诊疗过程中仅仅是实施了针灸行为,对原告的伤情不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在诉讼中,被告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因此,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医疗过错以及参与度的鉴定意见具有可信性。此鉴定意见中确认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96℅-℅,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原告的治疗和病情情况,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因本次医疗损害产生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确认如下:1.医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确认为:.48元(其中含被告垫付的x医院医疗费.98元、x医院的门诊费元、x大学x医院的门诊费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公务员出差的相关标准按41天×20元=元计算;3.营养费按41天×20元=元计算;

4.医院出具的护理等级及住院时间按照14天×90元+27×80元=元计算;5.误工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结合误工时间按照(元+元)÷天×90天=.48元计算;

6.残疾赔偿金结合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10℅=元计算。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仅提供了一份村组的证明,没有其他有利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定为元;8.交通费酌情确定元;

以上各项赔偿项目共计.96元,纳入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即.96元,除去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99元﹢元﹢元)和借支的医疗费元共计.99元外,被告尚应赔偿任某某.97元。原告主张的病历查询费用,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被告x诊所赔偿原告任某某.97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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