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性气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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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帮他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由谁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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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年,张三驾驶客车送乘客到外地,由于路途较远,于是邀请李四陪同前往,由于是好友,出行前李四明确告知张三是免费帮他前往目的地,结果出行途中,李四在替张三开车时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现实中,发生类似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相应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年1月6日,张三驾驶一辆金杯客车载6名乘客前往外地,由于路途遥远,张三让好友李四陪同前往,当日晚上21:30分左右,李四驾车时因车轮胎接触路边石块而失去控制翻车,致使乘车6名乘客受伤,医院后,因为复合性外伤,血气胸而当即死亡。

年1月9日,经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李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系事故形成的原因,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年2月18日,当地检察院以李四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伤的五位乘客和死亡的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1人死亡,5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四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要求被告人李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三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李四无偿帮工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三系被帮工人,被告人李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由于重大过失而致被害人1人死亡,5人受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认定,李四为张三无偿帮工,李四在帮工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事实应由被帮工人张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四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张三和李四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被帮工人和帮工人都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视为连带债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因为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人李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三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二、被告人李四、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余万元,待判决生效后及时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驾交通事故本质上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而代驾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一般以“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为判断标准,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拥有实际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是责任主体。近年来最高法院发布的几个批复解释也都是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断标准来确认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

本案中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车辆所有人张三已休息,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车辆所有人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无偿代驾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帮忙替车辆所有人驾驶,车辆所有人享有运行利益。享有利益就应承担风险,因此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代驾人出于朋友的情分来帮忙,不计取报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

根据该《解释》的第十三条:义务帮工一般是指帮工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帮工人是不收取报酬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本案中,李四之所以驾驶案涉车辆,其原因是张三疲劳不能驾驶车辆,其目的是抵达张三所指示的目的地,双方之间完全是无偿的帮助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义务帮工的性质。

本案中的张三是被帮工人,是代驾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帮工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则应根据帮工人的主观过错来决定。本案中,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李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系事故形成的原因,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见李四在驾驶过程中是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生命非儿戏,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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