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十大专业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yufang/160314/478659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明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大桥东米左右的位置拉载被害人杨某1(男,殁年21岁),后刘某明按杨某1指示前往新邱区长营子大桥南侧的西大坝,停车后被害人杨某1递给刘晓明一支香烟,在刘某明吸烟时杨某1拿出一张一百元的假币支付车费,刘某明发现是假币拒收,杨某1执意要刘某明找钱,两人因此事发生冲突,刘某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杨某1胸部一刀,杨某1转身逃跑,刘某明追上后继续捅刺杨某1多刀,杨某1向刘某明求饶,并将钱包交给刘某明,随后刘某明携带匕首和钱包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杨某1当场死亡。
经阜新市鉴定被害人杨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扎胸部,造成开放性血气胸致死。案发后,于年9月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年11月17日,通过Y库信息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刘某明,年11月18日在阜新市细河区将被告人刘某明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因琐事持匕首捅刺他人数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刘某明称“我并未扎被害人杨某1那么多刀,只扎了胸部和背部。”的辩解,经查,刘晓明刺扎杨某1胸部、背部、头部及肋部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的事实,不仅有尸体检验鉴定书,亦有其的供述在卷证实。故该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刘某明称“被害人要抢我钱,我具有防卫性质”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刘某明在被害人具有过错的前提下持刀伤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在被害人求饶后并未再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对刘某明实施不法侵害,刘某明持刀刺扎被害人胸部等要害部位数刀,后继续持刀追刺被害人头部、背部等部位,且其供述称“根本就没想去救他”,刘某明对被害人杨某1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刘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刘某明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刘某明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刘某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常见的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而导致被告人“激情”杀人的行为,被告人在冲突中丧失理智,在严重伤害被害人的同时且没有做出任何救助行为,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公诉被告人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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